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规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投资经营或者以“股份制”等方式对其进行商业运作。捐资修建的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或谋取利益。非宗教团体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等活动,不得收取高价门票。
控制兴建文化景区,须履行法定手续并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学界意见接受行政监督。禁止以名义进行宣传,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的教师骗钱财。
整治滥塑大型露天造像,大型露天造像一律拆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资金;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造像不对外开放,不可开发宗教学术或艺术价值。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如文物保护单位需优化环境,规范香烛经营,倡导文明敬香。禁止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规范经营活动,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经营,无需事先征得同意,但应依法监管网点及其他业务。此外,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于符合免税条件,可申报减免税款。
支持正确认识处理商业化问题,比如提升素质、弘扬节俭传统、惩治信仰淡薄行为,并支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教师在职能上提升自我修养而非直接参与商贸活动。
辩证看待社会作用,要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要严守红线,没有支持参与“搭台唱戏”的行为,也不会助长“热”。
9-10内容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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